新邵县潭溪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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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潭溪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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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机构名称: 新邵县潭溪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新邵县潭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5号)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1〕第608号)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责任事项: 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 2、未按照年度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的; 3、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决)算,或者未将预(决)算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基金; 5、未设立移民个人或者家庭档案和基金发放的账册、账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