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潭溪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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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机构名称: 新邵县潭溪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新邵县潭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责任事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解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