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双清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机构名称: 双清区教育局
责任处室: 综治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听证、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市教育局颁发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批复,不予许可的,制发不同意的批复,书面说明现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将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