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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双清区司法局
责任处室: 双清区司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市级或者旗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请和由其出具审查意见,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核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3.决定、转报责任:审核合格,做出设立律师事务分所的资格初审决定,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加强设立资格初审监督,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依法撤销。加强对律所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等工作。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