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桥头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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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机构名称: 双清区桥头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双清区桥头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