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兴隆街道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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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及扑救
机构名称: 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责任处室: 双清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2018年11月30日通过)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和应急管理范围。第三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责任事项: 1.预防责任: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定期进行防火培训和演练;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2.监督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接报火灾,调查核实,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办法,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