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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机构名称: 邵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传媒管理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2010年)) 第197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直接由县(市)自行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第32号)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