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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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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祁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祁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式法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证》第30、34、37、38、39、40、42、44、61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