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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名称: 耒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耒阳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