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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机构名称: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明确报送材料、程序、期限等。 2、审查责任:报送是否合规并予告知。 3、回执责任:审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回执。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窗口负责人:罗林 责任部门负责人:文明辉 分管领导:谭新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