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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终止法律援助
机构名称: 耒阳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审核查验。审核查验材料、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归档。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 3.时限:即时
责任事项依据: 《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 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追责对象范围: 责任对象范围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