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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窗口负责人:罗林 责任部门负责人: 谢彦军 分管领导: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