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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机构名称: 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健康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初审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出具现场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初审:邓海燕 审批:吴文婷、李洋、资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