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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机构名称: 耒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追责对象范围: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相关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