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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换发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第138号)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第四章人员管理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换发,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备案,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做出决定。 3.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执业、变更、注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规定 : (一)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 (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 (三)本人承办的业务或工作交接手续已办结;
追责对象范围: 责任对象范围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