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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出具现场评审意见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邓海燕 审批:吴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