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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耒阳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 第一税务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报相关部门备案。12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追责对象范围: 办税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