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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机构名称: 耒阳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10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