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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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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处室: 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耒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耒政办发[2014]52号)
追责对象范围: 1.受理——刘 熔; 2.初审——邓志辉; 3.审批——谢慧国; 4.办结——刘 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