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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校车运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 综治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7号)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运营校车开展联网联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报,对校车运营单位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九条:“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