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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机构名称: 耒阳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暂无)全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9〕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第131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市级或者旗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请和由其出具审查意见,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核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3.决定、转报责任:审核合格,做出设立律师事务分所的资格初审决定,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加强设立资格初审监督,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依法撤销。加强对律所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等工作。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责任对象范围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