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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机构名称: 耒阳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执业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报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承诺办结时限 4 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 年 2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 95 号发布,2005 年 9 月 30 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目录第 77 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实施机关司法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责任对象范围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