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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
责任处室: 固废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