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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机构名称: 耒阳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 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一次予以修改,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次予以修改,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41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一次予以修改,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次予以修改,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次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