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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窗口负责人:罗林 责任部门负责人:谢彦军 分管领导: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