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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机构名称: 耒阳市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3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