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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耒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交易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股长、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