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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窗口负责人:罗林 责任部门负责人:文明辉 分管领导:谭新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