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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江满成、吴云虎 审查:谷东泉、江满成、吴云虎 决定:陈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