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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污染源普查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奖励、检举有功人员奖励
机构名称: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
责任处室: 生态环境耒阳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