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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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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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机构名称: 衡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企业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57号)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请备案,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