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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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机构名称: 衡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衡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