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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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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机构名称: 祁东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物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八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形式的,予以受理,出据《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县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脸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确认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伤残证件送达申请人。5、公开责任:将审批合格的予以公示。
责任事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八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