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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机构名称: 祁东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祁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4、法津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