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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危险房屋(公房)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祁东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祁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4、法津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