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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停止营业备案
机构名称: 祁东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3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