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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机构名称: 衡东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