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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机构名称: 衡东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禁毒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2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