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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供水单位、城市公共饮用水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验收
机构名称: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衡东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全文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 全文;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等要素进行审查。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申请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