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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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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机构名称: 衡东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水运事务中心、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