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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金给付
机构名称: 衡东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各乡镇上报的资金申请情况。 2.审查责任:联合相关部门审核乡镇上报资金情况。 3.决定责任: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 4.监管责任:监督各乡镇按政策发经济补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责任事项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