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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衡东县市玚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