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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耕地保护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3-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审。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治理责任人应当按批准的治理方案施工。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追责对象范围: 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