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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排污许可
机构名称: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清单;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公告;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行政许可法》 ; 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6.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