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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衡东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基础教育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个人申诉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3.决定责任:出具调查意见和结果; 4.送达:将调查意见和结果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