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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机构名称: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
责任处室: 衡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衡东县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在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环保法》第六十八条;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