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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衡东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