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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机构名称: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妇幼保健院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责任事项: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而且每年体检一次,如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