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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机构名称: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窗口初审后呈报对象,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真实性,了解事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办理意见,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保存档案。 5.医疗机构许可证发放责任:现场审核,人员、场地符合要求,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列》。2.《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