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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货运机动车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通行审核
机构名称: 衡东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2009年4月1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年第4号,2011年5月27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年第5号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在市区内限制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市区内实行分区域限时货运制度。货运机动车确有需要在禁行时间、路段内行驶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9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承办人:李待平 审核人:彭峰岚 审批人:肖应中 分管领导:刘国顺